SRC公司世纪审判结果出炉!高庭在7月28日宣判,前首相Datuk Seri Najib(纳吉)全部7项涉及SRC公司RM4200万资金案的罪名成立!
根据东方日报报导,高庭法官Mohd Nazlan对纳吉在挪用SRC国际公司RM4200万案的3项刑事失信、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进行宣判。
7月23日刚度过67岁生日的纳吉,在2009年4月3日宣誓成为我国第6任首相直至2018年5月。在2018年509大选国阵倒台后,纳吉面对一连串的提控,成了我国首位被控上法庭的国家领导人。
第1至第3项控罪:
根据刑事法典409条文(刑事失信),纳吉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,在获得以代理,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RM40亿,却分别挪用了RM2700万、RM500万和RM1000万,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、鞭笞和罚款。
第4项控罪:
涉及RM4200万的贪污滥权罪,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,以代理,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,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RM4200万令吉,以便给予政府保证,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(KWAP)的RM40亿借贷给SRC公司。
这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(1)条文,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、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RM1万,视何者为高。
第5至第7项控罪:
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(1)(b)条文,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,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(RENTAS),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RM2700万、RM500万和RM1000万。
一旦罪成,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,和罚款最高RM500万,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,视何者为高。
另外,根据星洲日报报导,虽然高庭法官宣判纳吉有罪,但纳吉还可上诉至上诉庭。
假若上诉庭维持纳吉有罪的判决,他有权到联邦法院提出上诉;上诉庭宣判纳吉无罪,纳吉则会被释放,但控方可上诉至联邦法院。
联邦法院将会是最后的审判阶段,若纳吉依旧被判有罪,将依据其罪行判决监禁或罚款;期间,纳吉还可要求国家元首给予特赦(如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安华鸡奸案在2018年被特赦的情况),但在元首给予特赦前,纳吉需执行坐牢的刑罚。
一旦联邦法院判决纳吉无罪,他将遭到释放,其控状也将被撤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