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马一名年轻母亲以自己要出门上班为由将孩子关在笼子里,还默许女性朋友虐待孩子导致孩子受伤,3人最终被判罪名成立,必须监禁14天及罚款RM10,000。
根据《Harian Metro》和《东方日报》报道,受害者母亲是一名20岁的快餐店员工,而另外两名罪犯则是35岁的家庭主妇Adibah Mohd Zaini,和25岁的无业女子Nor Azlin Fatin Najihah Lokman。
法官Norina Zainal Abidin在3名女子认罪后,宣判她们必须从11月11日起监禁14天,以及每人罚款RM10,000,若未能缴付罚款,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。
法官也谕令3人接受为期5年无需担保的守行。此外,她们完成14天监禁后,也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240小时的社会服务。
根据案件事实,受害者母亲于11月4日向警方报案,称Adibah在她和Azlin面前多次踢打她3岁6个月大的儿子,导致儿子受伤。
此事件于2月23日下午1点40分,在吉隆坡Taman Danau Desa一所公寓(Adibah家)内发生。
警方接获报案后,将受害者送往吉隆坡医院进行检查,结果发现受害者眉毛、腹部背部、手部和脚部都有受伤。
警方调查后发现,3名女子都曾踢打并虐待受害者。当时,Adibah在踢打受害者时,Azlin将作案过程拍了下来,而在场的妈妈也允许这一切发生。
此外,受害者母亲也曾以自己要出门工作,孩子没人照顾为由,将受害者关在笼子里,并放在Adibah家的厨房,且是从下午3点一直关到晚上10点。
当法官问她为什么不将孩子交给住在槟城的母亲照顾时,她无法做出回应,但她表示自己已经知错了,并称自己日后会搬到槟城,若需要去工作,会将孩子交给母亲照顾。
3名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,她们请求仅判处罚款,不要坐牢,因为她们需要照顾家人。
然而,主控官副检察司郑耀光(译音,Tee Yee Khuan)要求法庭判处监禁,因为3名被告行为极不人道。
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31(1)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,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RM50,000罚款,不超过20年监禁,或者两者兼施。
希望受害者早日康复,日后平安,罪犯知错能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