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事
在这个娱乐至上的年代,几乎人人都有一架手机,随时随地就能拍影片,因此大马也有许多YouTuber和Tik Toker制作影片为大家带来欢乐,时不时也有人开Live卖东西、表演才艺等等。 然而,根据Malaysiakini和星洲日报报导,通讯及多媒体部长Dato’ Saifuddin Abdullah说,不管是主流媒体、社交媒体还是个人自媒体拍摄,都需在拍摄7天前向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(FINAS)提出申请电影制作准证和拍摄认可信(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)。 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(1)条文,若没有经过允许,任何人不能制作和展示任何有声或无声的视频、纪录片、预告片、广告等影音视频,一旦违反可被采取行动对付。 根据上述条文,一旦罪名成立,可罚款高达RM50,000或监禁最高2年,或者两者兼施。 若要拍摄影片,执照持有人必须在7天之前通知有关机构,在提交表格后,该机构将会发出拍摄批准信函(SPP)。 ?國會?部長:在社交媒體發視頻要申請FINAS執照+拍攝前通知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通訊及多媒體部長Saifuddin… Posted by 敏記者 on Rabu, 22 Julai 2020 那是不是所有在社交媒体展出的影片,包括发布Tik Tok和Instagram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