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马来西亚22岁男子和17岁少女车震事件闹得越来越大,警方也在2023年4月6日将两人逮捕归案。
民众除了对两人在大庭广众下性交觉得不理解,不少人也怀疑男方涉嫌强奸未成年,让事件引起了更大热议。
根据《中国报》报导,马来西亚法律定义18岁为“成年人士”,而女性合法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则为16岁。
依据刑事法典第376(强奸)条文,无论女方自愿与否,只要和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于强奸。一旦罪成,将面对最高监禁20年另加鞭笞。
在此案件中,由于女方已经17岁,因此若女方坚持自己是自愿的,预料警方也无法援引强奸罪名调查和提控男方。
话虽如此,这并不代表和18岁以下的青少年,在双方自愿的情况发生关系就不会触法!
《郭汪律师事务所》清楚列明,马来西亚在2017年通过了性侵儿童法案,该法案的第二条文更将“儿童”定义为年龄不超过18岁者。
该法案的第20条文说明,嫌犯不能使用“以为受害者已满18岁”的理由在庭上为自己抗辩,除非嫌犯能证明本身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举动来确定对方的年龄。
在此法令下,对18岁以下者做出性诱拐行为,更属于刑事罪。
所以和17岁青少年发生性行为,到底是属于什么罪名呢??